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三部分,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、二是认证的实施、三是对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。
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。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,协调有关部门按照“四个统一”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。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,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;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《目录》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,确保对那些列入《目录》内的产品并且没有获得认证的,不得进入本行政区域内。对于特殊产品,如:消防产品,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,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。